1、鄭州抗震加固方案應根據抗震鑒定結果經綜合分析后確定,分別采用房屋整體加固、區段加固或構件加固,加強整體性、改善構件的受力狀況、提高綜合抗震能力。
2、鄭州抗震加固或新增構件的布置,應消除或減少不利因素,防止局部加強導致結構剛度或強度突變。
3、新增構件與原有構件之間應有可靠連接;新增的抗震墻、柱等豎向構件應有可靠的基礎。
4、鄭州抗震加固所用材料類型與原結構相同時,其強度等級不應低于原結構材料的實際強度等級。
5、對于不符合鑒定要求的女兒墻、門臉、出屋頂煙囪等易倒塌傷人的非結構構件,應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,需要保持原高度時應加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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